反腐新形势下,医药学术推广必看指南
发布时间:2023-08-16
文章来源: 财经大健康 文 | 辛颖
阅读次数:221次

 

 

进入8月,随着检查组进驻各地医院,为期一年的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拉开帷幕。

 

此次反腐行动不仅关注医院,顺藤摸瓜,医院、企业、行业协会的交织点学术推广会议、科室宣讲会等成为了检查重点。但这并不意味着医药企业不能举办或赞助第三方开展学术推广会议。

 

《财经∙大健康》特邀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调查及合规业务合伙人吴巍,从典型违规、企业案例和行业规范角度予以分析,并建议企业加强对学术会议事前、事中、事后的合规审查,提升监管机构、公众对医药企业及整个行业的信任度。

 

吴巍曾参与过多家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合规管理体系建设项目,协助过大型跨国制药企业应对美国FCPA(《反海外腐败法》)调查,以及制药企业上市前合规风险评估及改进工作,对医药企业合规管理及危机应对具有丰富实务经验。

 

学术推广中常见的不合规行为

 

要想规避,首先就要厘清不合规的行为。结合中国监管部门公开的处罚案例及实践经验,开展学术推广会议常见的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虚设学术推广会议,变相实施商业贿赂:与第三方协会、会务公司串通,虚设会议,伪造邀请函、日程、签到表等会议材料,或者同一会议照片、签到表多次、反复使用,套取会议费用,进行利益输送,实施贿赂行为;

二是、虚增参会人数、会议天数,进行利益输送:通过虚增会议人数、会议天数的方式,增加办会费用,进行利益输送,实施贿赂行为;

三是、会议选址不合规:将学术推广会议选在风景名胜区域,或在不具有涉外因素的情况下前往国外举办会议,以办会之名,变相提供旅游机会,实施贿赂行为;

四是、会议日程安排不合规:学术交流时间过短,无法实现提高医疗水平等学术交流目的,日程安排中更多是旅游、观光等活动,进行利益输送;

五是、交通住宿安排不合规:违反合理适度原则,向政府官员或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提供头等舱、私人飞机出行,或安排五星级酒店等超规格接待;

六是、会议期间礼品招待不合规:违规赠送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奢侈品等大额或违规礼品,违规向政府官员、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随行人员等与会议无关的人员提供礼品及餐饮招待;

七是、会议留痕不合规:会议举办期间未进行签到,未妥善保存现场照片、讲课PPT等证明材料。

 

一些国内外大型药企非常重视合规管理,制定与政府官员、医疗卫生专业人士交往互动的合规管理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办会流程及审查要求,可有效防范合规风险。

 

分析部分医药企业的实践可见,医药企业往往对赞助第三方会议合规审查较为严格。

 

在与第三方协会开展合作前,医药企业会对拟赞助的第三方开展合规尽职调查,审查其是否曾实施商业贿赂等违规行为。通过尽职调查后,方可对第三方协会进行赞助,否则不得赞助。

 

在赞助活动开展前,公司合规及法务部门将分别开展事前审查,复核第三方出具的学术推广会议招商函、日程表、专家名单,以及合同草稿,是否符合外部监管规定要求及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协议中是否明确约定了赞助权益及对价,以及申请付款需提交的支持性材料等。未经审查,不得签署书面协议,不得赞助第三方开展学术推广会议。

 

事中合规审查体现在,在会议举办过程中,公司审计部门会通过飞检等形式对会议举办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公司财务部门付款前将依据赞助协议的规定,要求主责部门提交会议相关的签到表、照片、演讲PPT、发票等全套付款支持性材料,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事后,公司合规、审计等相关部门将通过抽查等方式进一步审查会议举办的真实性,以及公司获得的权益对价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等,确保公司赞助学术推广活动合法合规。

 

近年来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自办会大多以线上会议的方式举行,公司也开发了线上会议平台,并要求自办会通过公司自有平台举办,进而对会议举办的真实性、参会人数、会议举办时间、演讲时长等进行有效监督控制,确保会议举办合法合规。

 

最近,有医药代表、医生提出一些交流行为有模糊地带,个人难以把控。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行业委员会(RDPAC)制定的《RDPAC 行业行为准则》(下称《行为准则》)可资借鉴。

 

《行为准则》修订版于2023年4月1日正式生效,明确规定了与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开展交流互动项目的基本准则,同时,对于举办学术推广活动的地点选择等一些细节均作出具体要求,为学术推广活动合法合规提供了明确指引。

 

一、会议选址:医药企业应当谨慎地选择会议举办地,避免选择与奢侈的娱乐活动相关联的场所,如SPA、温泉、度假酒店等;

二、礼品:无论是直接提供或是通过诊所和机构,医药企业不应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提供个人礼品,如体育或娱乐项目的入场券、风俗礼品等。禁止提供现金、现金替代物或者个人服务;

三、招待:医药企业可提供的招待应限于场地和住宿、交通以及餐饮和小食,按当地的标准应当是中等适度和合理的;

四、任何明显不合理地早于或晚于学术交流推广活动时间的招待费用均不应承担,同时,也不得支付应邀参会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随行客人的任何费用;

五、交通:医药企业可以提供与会议相匹配的交通,应当避免可能造成铺张奢侈公众形象的交通服务;

六、娱乐活动:医药企业不应在学术交流推广活动期间提供或支付任何娱乐活动或其他休闲及社交活动;

另外,中国化药协会制定的《医药行业合规管理规范》(下称《规范》)中,提及与政府官员交往要求,也进一步明确了医药企业与政府官员以及举办学术推广活动的合规要求。

 

相较于 RDPAC的《行为准则》,《规范》所涵盖的推广行为和管理领域更广泛,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的推广行为,同时也包含反商业贿赂、反垄断、财务与税务等领域的合规管理要求。

 

一、在与政府官员交流互动过程中,企业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申请及审批程序,活动的开展需经合规部门事先书面同意;

二、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给予、 许诺或授权给予财物, 或提供任何不当利益, 以诱使政府官员在药品上市许可、 医疗器械备案/注册、 价格谈判、 供应企业产品等方面给予不正当优惠待遇, 或给予其他任何不正当优势;

三、企业不得赞助或提供资金给政府官员参加由第三方组织的论坛、会议、 庆典等活动, 除非已获得政府官员所在单位的书面批准;

四、不得邀请政府官员的配偶、 子女、 亲戚等无关人士参与互动交流活动, 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为该等无关人士支付任何费用,且不得在与政府官员的互动交流中提供娱乐活动。

 

最近,网上议论的焦点还有一项讲课费/服务费/劳务费,医生到底该不该收、企业如何支付?

 

《规范》明确指出,医药企业可以聘请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在其举办的学术会议及讲座上担任讲者或提供其他劳务。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可因其所提供的专业服务获得相应报酬。

但要提醒的是,有以下行为的则属于违规。

 

第一,未与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等专家签署书面协议,直接付费;第二,支付费用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值的,变相进行利益输送;第三,未根据专家职级、提供劳务服务内容、时长等合理确定费用标准,违规支付讲课费/服务费/劳务费,如专家讲课时长过短,不符合费用支付标准,仍然付费,或者专家的学生、助理等资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讲者提供服务,但仍向专家支付讲课费,变相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第四,讲课的内容过于商业化,不具有专业性,或讲课PPT由企业制作,但仍向专家支付费用。

 

RDPAC 的《行为准则》提出,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支付服务费/专家费/讲课费,首先,双方在开始提供服务前签署书面协议;其次,基于客观标准选聘医疗专业人数,且人数合理;最后,支付的服务费用需合理、符合公平市场价格标准,且医药企业应制定对每个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所支付的服务费上限。

 

至于费用多寡的合理性,可参照《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支付行为需满足的条件是:一、讲课费或其他劳务费的支付必须基于合法的业务需求;二、讲者的人选应根据其专业知识和/或经验而确定;三向讲者支付的讲课费或其他劳务费不得超过所提供劳务的市场公允价值;四、与讲者的劳务关系必须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