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卫规财发〔20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 为规范和推动新形势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九年一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 近几年来,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推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各地发展不平衡、采购政策不统一、采购办法不完善、中介服务成本高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使其在保证药品质量、控制虚高药价、整顿购销秩序、治理商业贿赂、纠正不正之风、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根据中央纪委第十七届三次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对纠风工作的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实行政府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药品是维护人民健康的特殊商品,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各级政府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立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非营利性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确保采购平台功能完善、设施齐全,并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经费补助等给予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财政全额补助的集中采购机构,具体负责药品集中采购的实施工作,形成政府组织推动、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通过采购平台直接免费交易的购销方式。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要以省(区、市)为单位组织开展。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药品集中采购。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药品集中采购要充分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需求特点。集中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 全面推行网上集中采购,提高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透明度。医疗机构按申报集中采购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通过药品采购平台采购所需的药品。 二、规范集中采购药品目录和采购方式 各省(区、市)要制定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定执行。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少数品种以及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等可不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除上述药品外,医疗机构使用的其他药品原则上必须全部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药品,实行公开招标、网上竞价、集中议价和直接挂网(包括直接执行政府定价)采购。对经过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的药品,可采取直接挂网采购的办法,具体品种由省级集中采购管理部门确定。 三、建立科学的药品采购评价办法 集中采购药品要建立科学的评价办法,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合理划分药品类别,加大质量分权重,并考虑临床疗效、质量标准、科技水平等因素,对药品的质量、价格、服务和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汇总提出本地区有关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保证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用药需求。进一步做好专家库建设和专业分类管理工作。 四、减少药品流通环节 药品集中采购由批发企业投标改为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由生产企业或委托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原则上只允许委托一次。如被委托企业无法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时,经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委托其他企业配送。 五、认真履行药品购销合同 医疗机构要与中标(入围)药品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批发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采购数量要以医疗机构上年度的实际药品使用数量为基础,适当增减调整后确定。 药品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法》等规定,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周期一般不低于1年。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药品购销合同确定的品种、数量、价格和供货渠道采购使用药品,不得擅自采购非中标(入围)药品;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回款,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药品企业未按合同生产供应药品或医疗机构未按合同规定采购药品以及逾期不能回款的,都应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具体比例由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确定)。情节严重的要公示警告并依法追究责任。积极探索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等多种方式规范医疗机构货款结算。 六、规范医疗机构合理用药 医疗机构要加强处方开具和药品使用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纠正为追求经济利益而滥用药物的问题。强化监督检查,推行医疗机构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处方点评等制度,坚决查处大处方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对于部分常用药、廉价药,医疗机构可按照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具体品种由省级集中采购管理部门确定。 七、落实部门责任,严格监督管理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大监管力度。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并负责对医疗机构执行中标(入围)结果和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物价管理部门负责对收费行为、中标(入围)药品零售价格的核定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及招投标过程中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药监部门负责药品企业的资质认定,并对中标(入围)药品的质量和配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风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有关药品集中采购的检举和投诉,并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通过采购平台,对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价格、加价率、回款、使用和药品企业参与投标、供应药品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使药品采购全过程公开透明。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及时受理并认真调查处理有关投诉。对在药品集中采购中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的机构和有关人员,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所发药品集中采购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01-22
2009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近年来,“鱼腥草注射液”、“刺五加注射液”、“炎毒清注射液”、“复方蒲公英注射液”、“鱼金注射液”等多个品种的中药注射剂因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或存在严重不良反应被暂停销售使用。为保障医疗安全和患者用药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管理、不良反应监测和召回工作 (一)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确保中药注射剂生产质量;应加强中药注射剂销售管理,必要时应能及时全部召回售出药品。 (二)药品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调查、分析、评价和处理的规章制度。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对药品质量投诉和药品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收集的信息及时进行分析、组织调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主动召回。 (三)药品生产企业应制定药品退货和召回程序。因质量原因退货和召回的中药注射剂,应按照有关规定销毁,并有记录。 二、加强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管理 (一)中药注射剂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凭医师处方使用,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对过敏性休克等紧急情况进行抢救的规程。 (二)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中药注射剂采购、验收、储存、调剂的管理。药学部门要严格执行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保证药品来源可追溯,坚决杜绝不合格药品进入临床;要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中规定的药品储存条件储存药品;在发放药品时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进行审核。 (三)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的管理。要求医护人员按照《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基本原则》(见附件),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使用,严格掌握功能主治和禁忌症;加强用药监测,医护人员使用中药注射剂前,应严格执行用药查对制度,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使用,并按规定报告;临床药师要加强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的指导,确保用药安全。 (四)医疗机构要加强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事件)的监测和报告工作。要准确掌握使用中药注射剂患者的情况,做好临床观察和病历记录,发现可疑不良事件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对出现损害的患者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报告;妥善保留相关药品、患者使用后的残存药液及输液器等,以备检验。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用药安全的监管,指导医疗机构做好中药注射剂相关不良事件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各级药监部门、卫生部门、中医药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通报和沟通相关信息,发现不良事件果断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组织有关部门对医疗机构留存的相关样品进行必要的检验。 (六)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中药注射剂的质量监督检查;组织对医疗机构留存疑似不良反应/事件相关样品进行必要的检验;加强对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对监测信息及时进行研究分析,强化监测系统的应急反应功能,提高药品安全性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切实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附件: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基本原则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基本原则 1.选用中药注射剂应严格掌握适应症,合理选择给药途径。能口服给药的,不选用注射给药;能肌内注射给药的,不选用静脉注射或滴注给药。必须选用静脉注射或滴注给药的应加强监测。 2. 辨证施药,严格掌握功能主治。临床使用应辨证用药,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功能主治使用,禁止超功能主治用药。 3. 严格掌握用法用量及疗程。按照药品说明书推荐剂量、调配要求、给药速度、疗程使用药品。不超剂量、过快滴注和长期连续用药。 4. 严禁混合配伍,谨慎联合用药。中药注射剂应单独使用,禁忌与其他药品混合配伍使用。谨慎联合用药,如确需联合使用其他药品时,应谨慎考虑与中药注射剂的间隔时间以及药物相互作用等问题。 5. 用药前应仔细询问过敏史,对过敏体质者应慎用。 6. 对老人、儿童、肝肾功能异常患者等特殊人群和初次使用中药注射剂的患者应慎重使用,加强监测。对长期使用的在每疗程间要有一定的时间间隔。 7. 加强用药监护。用药过程中,应密切观察用药反应,特别是开始30分钟。发现异常,立即停药,采用积极救治措施,救治患者。
01-21
2009
四类新药可申请特殊审批 由于可以通过优先审评、审批,从而缩短新药注册时间,“特殊审批”对于创新药的研发将是极大的鼓励。为了鼓励研究创制新药和加强风险控制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制定了《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09年1月7日起正式颁布实施。 作为《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规定》详细规定了新药注册特殊审批条件、程序和要求,明确了申请人在新药注册特殊审批过程中所具有的权利和须承担的义务。 可申请“特殊审批”的范畴 根据《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属于特殊审批的范畴: (一)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 (二)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 (三)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治疗优势的新药; (四)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 主治病证未在国家批准的中成药【功能主治】中收载的新药,可以视为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 《规定》还明确,属于情形(一)、(二)项的,药品注册申请人可以在提交新药临床试验申请时提出特殊审批的申请,药品审评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交的申请资料予以确认。 符合(三)、(四)项规定的药物,申请人在其申报生产时方可提出特殊审批的申请,药品审评中心应在接到特殊审批申请后20日内组织专家会议审查,确定是否进入特殊审批。 “早、优、多、动”原则鼓励创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在1月8日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该《规定》根据特殊审批的新药注册申请“早期介入、优先审评、多渠道沟通交流、动态补充资料”的总体原则,充分体现了鼓励创新和加强风险控制管理的特点,将切实推进我国创新药的研究与开发。 据介绍,特殊审批管理规定将特殊审批设置为单独通道,优先保证特殊审批新药注册申请全过程的审评审批,并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完成。 根据《规定》,药品审评部门将会适时介入,申请人可以在关键阶段与审评部门多渠道、多形式进行沟通交流,以帮助推进研究和对结果进行评价。 同时,鉴于特殊审批新药注册申请研究与评价的探索过程,根据创新药物研发规律,在《规定》中设立了多种便捷的途径,允许进入特殊审批的新药注册申请补充资料。考虑到创新药注册申请物研究的实际,还将其补充资料的时间由普通申请的4个月延长到8个月。 此外,在技术审评阶段药品审评中心将继续保留现已实施的调集审评资源、优先审评等相关措施,以鼓励新药创制。 为了控制特殊审批的风险,《规定》参考国际积累的药物创新研发的经验数据,遵循创新药研发的规律,建立了特殊审批新药注册申请的退出机制,原则性地规定了退出的几种主要条件。 《规定》还要求,申请进入特殊审批的新药注册申请,需对临床试验设计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此类新药注册申请被批准上市后还需制定完备的风险控制方案,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承诺,且无充分的、可接受的理由,国家局可要求申请人限制该新药的临床使用乃至暂停生产和销售。 SFDA还将针对特殊审批新药注册申请设定相应的数据库,将重要的临床试验信息收录,并于药品审评中心网站对外发布必要的特殊审批新药注册申请信息,以加强公众的监督。 另据介绍,特殊审批不同于此前规定的特别审批。当存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威胁时,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新药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办理。
01-13
2009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脑蛋白水解物注射液监督检查 在全国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中,部分省局发现脑蛋白水解物注射液品种在药品标准和执行工艺处方等方面存在着较为突出的问题。为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在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脑蛋白水解物注射液监督检查,积极组织力量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要建议辖区内脑蛋白水解物注射液生产企业主动停止该品种的生产,并要求脑蛋白水解物注射液生产企业按相关技术要求,组织开展改进工艺和质量控制方法的研究工作,在相关工艺改进和质量标准未经批准前,暂不宜恢复生产。 对于生产企业认为其脑蛋白水解物注射液生产工艺合理、质量可控,继续进行生产的,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对其生产全过程予以跟踪检查,并对监督生产的产品进行现场抽样。 通知强调,凡生产企业存在未按批准变更生产处方工艺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现场抽样检验不合格的,各省局应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10-22
2008
集中审评进入后期 药品注册申报恢复常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司长张伟近日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过渡期药品注册申请的集中审评工作按照既定工作方案进展顺利,目前技术审评工作已基本结束,有望年底完成相关行政审批工作。 他同时指出,集中审评工作完成后,药品审评审批工作将步入常态。在申报数量与审评资源匹配的情况下,药品注册管理部门将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要求的审评审批时限开展工作,这也意味着相对之前的过渡期,药品注册将大大提速。 集中审评收尾 从今年4月开始的过渡期药品注册申请集中审评工作,在经过资料比对和技术审评两个阶段后,目前按照方案进展顺利。“十一”前,集中审评的专家会议已全部结束,技术评判结果基本完成,正在进行最后综合审评意见的撰写等工作。张伟表示,按照这个进度,有望年内基本完成集中审评品种的注册工作。 去年10月1日,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此前,已由SFDA受理但尚未完成审评的,原《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所界定的中药注册分类8、9类注册申请和化学药品注册分类5、6类注册申请,均属于过渡期集中审评的品种范围。据了解,过渡期品种注册申请总数为24,447个。张伟表示,集中审评的目的一是调动外部审评资源,加快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注册品种积压、审评时限过长问题的处理;二是严格执行法规程序和标准,坚决清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弄虚作假及低水平重复申报的注册品种。 注册有望步入常态 2006年7月~2007年12月间,按照国务院要求,药品监管系统在全国开展了为期1年半的药品专项整治。随后,又开展了集中审评工作。在此期间,审评资源都集中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上,因此,企业普遍感到已申报的品种迟迟得不到审批结果。集中审评结束后,药品的注册审批是不是可以提速了呢? 对此,张伟介绍说,创新药的审评审批工作一直在正常开展。10月以后,将陆续把仿制药品种列入审评计划。争取从明年起,对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后受理的品种,努力按时限要求完成审评审批,逐渐实现对审评时限的承诺。 张伟表示,作为监管部门,希望药品注册申请尽快回归到一种正常的状态,而不应像过去那样一拥而上突击申报,低水平重复研发。如果企业认真规范地进行新药开发并理性申报,只要申报数量处于正常范围,与审评资源相互匹配,审评审批时限是能得到保证的。当然,注册管理部门也应通过建立和完善技术审评平台、调整内部组织结构、加强人员培训等内部挖潜措施,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同时,张伟也希望企业科学认识和正确理解审评审批时限。他指出,审评审批时间的长短,不单取决于注册管理部门,还取决于企业前期的研发是否扎实,研究数据是否翔实,申报材料是否完善。总之,注册申报、审评审批的过程是申报者和审评者相互配合、积极互动、充分沟通的过程。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在管理理念上一个最大的变化,就是针对新药的特殊审批,鼓励企业在技术上加强与注册审评部门的深入讨论和沟通。“当审评人员提出疑问时,企业应通过各种试验和数据,提供更多的安全性、有效性证据来说服审评人员。” 张伟透露,从去年10月1日至目前1年左右的时间,申报临床、申报生产以及进口注册、补充申请等,总申报量大约4000多件。较2005、2006年申报高峰期有明显减少,说明注册申报已逐渐恢复常态。 相关消息 中药研发应注重安全性和质控 在10月8日SFDA召开的发布会上,SFDA药品审评中心主任李国庆表示,中药研发一定要解决质量控制问题,只有这样,安全性才有保障。 与西药相比,中药有独特的理论体系和用药特点。李国庆表示,中药审评是在以现代科学原则为基础的前提下进行的,充分考虑中医中药(包括民族医药)传统,体现中药特色,遵循中药研究规律。 李国庆介绍说,为鼓励中药创新,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后,SFDA出台了《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确定了对中药审评的一些特殊政策。比如对经国家认可的传统经典名方,其临床前的安全性试验结果在显示安全性是可以保证的前提下,可根据申报品种的特点豁免临床试验,直接申报生产。这种制度上的设计并不违反现代科学原则。中药有长期临床应用的背景,对于它的安全性、有效性,通过历史的回顾可有基本判断,这个判断基于科学之上,不是对中药在感情上的倾斜。另外,SFDA还颁布制定了相应的中药材和中药质量控制、中药工艺研究、药理毒理研究以及临床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和指导原则,对于中药的研发和审评都起到了规范和指导作用。 李国庆指出,不能用传统中医中药的临床辨证、随症加减的观念理解和对待商品化中药的研发。作为药品注册审评部门,更关注中药的安全性。中药安全性问题与质量可控又是密不可分的,希望今后中药的研发一定要解决质量控制问题,只有这样,安全性才有保障。 数据 在10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SFDA新闻发言人颜江瑛表示,一年来药品注册申请数量大约为2000多个,较前几年有较大下降。 据其介绍,自去年10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来,药品注册管理部门受理新药注册申请共553个,改剂型注册申请155个,仿制药注册申请825个,进口注册申请502个,生物制品注册申请225个。与前几年注册申请比较可以看出,新药的注册申请数量有所上升,仿制药的注册申请则大幅下降。通过专项整治和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研发领域的低水平重复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药品注册申请趋于理性,申报数量趋于合理。
10-15
2008
医改关键是建好两个“基本体系” 上个月,医改征求意见稿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近期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消息人士透露,《新医改再次征求意见稿》今年年底有望敲定,2009年进入执行配套文件的实施阶段。而在近日由广东省医师协会和广东省药学会联合举办的曾益新院士中国医疗体制改革报告会上,曾益新强调,新医改要解决“看病难”,首先要建立好全民医疗保障体系;解决“看病贵”,则需通过完善基层医疗机构,将初诊病人向基层医院分流。 让医保发挥分流功能 今年2月份,一部由医疗卫生系统内人士提出的医改方案正式递交国务院,该方案课题组由中国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学部立项,曾益新是该课题组的负责人。曾益新认为,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基层医疗机构的建设完善,是当前医改需重视的重点课题。 曾益新说,人们常认为“看病贵”的原因在于医疗收费标准太高。但课题组认为,实际上从绝对价值来看,我国的医疗收费标准是比较低的,大约是美国的1/10~1/20。“看病贵”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不健全,病人就医时个人支付比例严重偏高,“相当部分病人完全由自己支付”,疾病的风险主要由个人承担。 通过综合分析我国现行医疗体制的现状和弊病,借鉴国际上医疗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的经验,课题组提出了“政府主导、市场调节、保障基本医疗、满足多元需求”的基本理念来改革我国的医疗系统,建立全民医疗保障体系。 课题组指出,在设计医疗保障体系时,不应该再人为地划分农村人口与城镇人口,而应该把农村人口与城镇里的经济困难人口同等对待,将其列为“低收入人群”。 对于“低收入人群”,课题组建议通过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个人共同分担的方式为每一个人购买基本的医疗保险,费用应当由目前的人年均100元左右逐年上升,至2015年达到相当于目前的300~500元的水平。 同时,基本医疗保险应当设立合理的承付上限,在2015年达到目前的10万~20万元的水平,并且允许全国各个省份根据当地的医疗消费水平制定当地的上限。对于大多数重大疾病的诊治,目前10万元人民币的价值是能够基本满足治疗需要的。 医疗保险还应具备引导病人前往与病情相应的医疗机构就诊、从而合理分流病人的功能。对于初诊时前往公立一级医疗机构或村医就诊的患者,应由保险机构支付接近100%的门诊医疗费用;对于初诊时即前往二级医院或三级医院的患者,医疗费用的保险支付比例应当相应地有所降低(如70%和50%,甚至更低)。住院医疗费用由保险机构支付的比例,在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就医也应当有明显的区别,以强化基层医疗机构对病人的筛选和分流作用,减少大医院的就诊压力,缓解“看病难”的局面。 “现在的医保政策没有区别不同医院的报销额度。初诊去大医院和基层医院一样报销,应该通过报销政策把初诊病人向基层医院引导。比如,病人初诊去基层医院可以报销接近100%,但去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只能报销50%。”曾益新说。 让医保归口一个部门管理 目前我国存在医疗保障政出多门、管理混乱的现象,有卫生行政系统主管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有社保系统主管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还有各省市公医办主管的公费医疗报销制度。曾益新建议将这些医疗保险全部归口于一个部门管理,如卫生部。 对此,中国国际金融公司总裁朱云来近日也表示,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需要改变激励机制,另外,也可以引入社会资本。政府应该主要为低收入人群提供基础的医疗保险,同时协助医院形成体系化运作,重点扶持大型的品牌医院做好医疗研究,对提高现代医疗水平起示范和推动作用等。建立医疗管理体系后,政府首先需要建立统一的医疗卫生监管机构,其次是管好两个“极”――极端的病症(如癌症)和极端的人口(即城镇和农村低保人群)。 朱云来认为,目前全国城市低保人口大概在2300万左右,农村低保人口在6000万左右,政府即使全部承担下来总共也只需366亿元。另外,像癌症之类的极端病症虽然花销很大,但发病率相对较低,政府也是有能力承担的。朱云来认为,介于这两个极之间的人群,可以通过买医疗保险解决,甚至像交强险那样实施强制医疗保险。按照全国医疗总费用口径,对城市人口来讲每年只需要690元,农村大概是210元,占收入比例并不高,但已足以承担国内的医疗水平费用。 让初诊医疗机构尽快完善 曾益新认为,“看病难”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初诊医疗机构的不健全,如设施陈旧、设备落后、医疗水平低下,“目前还没有建立起一个值得病人依赖的初诊医疗网络和科学、合理的转诊体系。”其次是大中型医院的优质医疗资源相对不足,特别是县级二级医院的建设有待加强。而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政府对医疗体系的公益性质认识不到位、投入严重不足造成的。 他表示,初诊医疗机构的完善对于分流病人、缓解大医院就诊压力,消除“看病难”的局面具有决定性意义。初诊医疗机构应包括村医、乡镇卫生院、私人诊所和城镇社区医院。 他建议,为吸引市民去基层医院就诊,政府应采取相应措施完善初诊医疗机构,除了硬件建设外,合格医生的到位将是核心问题。课题组认为,可参照针对教师的配套待遇,规定凡获得全科医师或住院医师执照、愿意到县(市、区)以下医院工作者,国家应免除学杂费、培训费,并提供奖学金;在基层医疗机构工作期间,除应得工资薪酬外,还享受各级政府给予的补贴,按国际经验,应逐渐使他们的收入接近或超过在大医院工作的同行。 政府还应制定各种政策,允许和鼓励三级医院的医生到基层医院和私人诊所兼职执业,以带动基层医院的发展和医疗水平的提升,也弥补基层医院高素质医务人员的不足。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刘国恩在此问题上与曾益新的观点不谋而合。刘国恩认为,要解决国内医疗行业的问题,虽然切入点很多,但归根到底还是资源动员不足。“如何动员体制外资源进入体制内,体制内医生、护士如何通过制度变革发挥他们的积极性,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而对于病人分流,目前北京市已率全国之先,做了不错的尝试。据了解,早在2007年,以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德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展览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联动核心,覆盖23万居民的“医疗共同体”就开始运作,直到今天已取得不错效果。在共同体中,中心医院即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的主要功能定位于疑、难、急、重症的诊治与研究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属医院主要定位于常见病、多发病、普通病、慢病和院内康复的治疗及治疗信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则坚持“六位一体”的功能,实现全人群、全生命周期、全方位的健康服务。 北大医院相关疾病的治疗专家,已与社区全科医生共同组成11支疾病管理团队,共同为所辖社区的慢性病患者,提供统一接诊程序、统一检验质控、统一诊断标准、统一治疗原则、统一康复计划的医疗卫生服务。 社区病人到大医院的就诊程序也相应简化。如果社区居民需要到人民医院就诊,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在社区预约。然后可以拿着预约单,直接到人民医院就诊、检查,不用再排队挂号。检查结果将直接传到社区服务站,患者可以在社区拿到检查结果。此外,社区医生可以与专家就某个病例进行视频会诊。 有关专家指出,这或许会是将来医改的一个方向。“初诊医疗机构建设的完善、医生的基准水平,对于分流病人具有决定性意义。”
10-15
2008